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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市与县区分享体制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市与县区分享体制的通知

本政发〔2018〕5号
2018-04-11
索引号:发布机构:本溪市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市与县区分享体制的通知主题分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2018-04-11成文日期:2018-04-11
废止日期:文 号:本政发〔2018〕5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市与县区分享体制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8〕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
市与县区分享体制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省与市分享体制的通知》(辽政发〔2018〕5号)精神,为顺利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实行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的平稳转换,结合“费改税”之前的排污费分享体制,现对我市环境保护税市与县(区)分享体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我省环境保护税为省市共享收入,省与市按总额2:8比例分享。自2018年1月1日起,市分享的环境保护税80%部分,市本级与县(区)按照环境保护税缴纳企业的纳税级次划分收入,即:市本级纳税企业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列入市本级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各县(区)纳税企业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列所属县(区)收入,缴入县(区)级国库。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出台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市政府将相应予以调整。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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